(1)两者在诉讼风险方面的区别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这是当事人避免提前支付诉讼费用的最大优势。民事诉讼应当提前支付诉讼费用,并承担谁失败,谁承担诉讼费用的后果。第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一般在六个月内宣判,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与刑事案件一起审判,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超过三个月,远短于民事诉讼审判期限,简单、快捷、高效。第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和指控没有异议的,为了获得受害人的理解,部分被告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努力从轻处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被告应当根据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金额。犯罪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的,赔偿范围不受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用和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食品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增加生活所需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的丧葬费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得被允许或者继承。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通过比较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或者近亲基本上无法获得精神慰藉、残疾赔偿、死亡赔偿、被抚养(抚养)人的生活费赔偿,在单独的民事诉讼中,这些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各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将上述作为赔偿标准的规定,造成了大量的赔偿,这是由于司法信用问题造成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