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实体法尚未规定恶意诉讼侵权。在很大程度上,恶意诉讼侵权属于一般侵权,但不同于一般侵权的构成要素。它不仅要求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而且要求侵权人的动机是恶意的,即提起诉讼的动机是不正当的。因此,恶意诉讼侵权的构成要素是:第一,主观知道没有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第二,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获得非法利益;第三,伪造事实或者提起毫无根据的诉讼;第四,恶意诉讼对被侵权人造成物质损害。恶意诉讼分为两种情形:单方面恶意诉讼和双方恶意诉讼。单方面恶意诉讼是一方恶意对被告实施的不当诉讼,以获得非法利益;双方恶意诉讼也称为恶意串通,避免法律或虚构事实。恶意诉讼侵权的责任一般是损害赔偿和恢复原状。恶意诉讼被法院不公平判决的,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撤销,才能提起恶意诉讼侵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一条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捏造事实:
(一)与夫妻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以物抵债协议;
(3)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担保义务;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六)恶意串通被执行人,捏造债权或者优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担保物权;
(七)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为理论。
根据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件,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目标提出异议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