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多次聚众斗殴。
1.多次聚众斗殴是指三次以上的聚众斗殴。
2.如果行为人在一次斗殴中短暂中断继续对同一对象进行斗殴的,视为一次。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差的认定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差是指双方参与斗殴的人数超过10人,斗殴场所涉及多处,或斗殴持续时间长,或斗殴手段凶猛,或严重危害当地社会保障的情况,如不良影响。
(3)关于在公共场所或主要交通道路上斗殴,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的认定在公共场所或主要交通道路上聚众斗殴,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是指在公共场所或主要交通道路上聚众斗殴,导致正常社会生活、工作、学习、教育、科研等秩序受到破坏,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