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器是指各种枪支、公安控制器具、棍棒等足以造成人员伤亡的工具。对于持有砖块和瓶子的一般工具,应结合一般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和后果,确定是否为武器。
2.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在斗殴中携带并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况。
3.持有设备不仅包括提前准备设备并在斗殴中使用,还包括在斗殴过程中临时获取和使用当地材料。夺取对方持有的设备并使用的,使用的,以持有设备聚众斗殴为例。
4.参加预谋持有武器聚众斗殴,或者知道自己的人员携带武器进行斗殴,即使我没有携带和使用武器,构成共同犯罪,也以持有武器聚众斗殴的方式处理。预谋持有武器聚众斗殴但未将设备带到斗殴现场或积极阻止其人员进行斗殴的,不得持有武器聚众斗殴。
5.在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有武器,另一方另一方不持有武器,则持有武器的一方不被认定为持有武器的聚众斗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