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从融资模式上进行分析。融资欺诈嫌疑人一般不考虑本金和利息的实际可能性。为了欺骗受害者,他们经常以高利息为诱饵,其融资成本往往高于正常企业的盈利能力,必然高于自己的实际盈利能力。
二是分析融资规模。在实践中,由于管理不善,一些企业暂时无法周转资金。为了拯救企业,他们通过设定高回报向社会融资,但其融资规模一般是特定的、临时的,而融资诈骗罪往往在融资规模上没有上限,融资时间长。
第三,从资本流动的向上分析。募集资金通过个人账户,未进入企业公共账户,或虽然进入企业公共账户,但在短时间内,未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生产经营活动和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导致募集资金不能返还,可视为非法占有。
第四,从投资项目的角度进行分析。如果投资项目是虚构的,或投资项目虽然真实,但其资本差距明显不成比例,其利润水平远低于融资成本,也可以看出其募集资金不能返还全部本金和利息,导致募集资金不能返还,可以确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单位也可以作为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时,除依法判处罚款外,还需要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但实际量刑时,不仅要根据集资诈骗的数额,还要考虑诈骗手段、诈骗次数、危害结果等情节。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