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因犯罪侵犯人身权利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接受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损失。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未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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