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各种人。
2.客观要素的客观要素是实施隐瞒或掩盖罪犯的行为。掩盖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掩盖罪犯。在追捕司法机关的过程中,犯罪人因特殊原因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是原罪人的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掩盖罪。隐蔽的罪犯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犯罪后逃跑的罪犯,以及被司法机关拘留逃跑的未决犯和已决犯。
3.主要要素为16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的主观要素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是犯罪的人,并实施隐蔽。隐蔽行为。知道,是指意识到自己的隐蔽。掩盖是犯罪的人。你开始实施隐蔽行为时,你知道这是一个罪犯,当然,建立这个罪行;在实施隐蔽行为的开始。隐蔽行为不知道是罪犯,但在发现对方是罪犯后仍继续实施隐蔽行为。隐蔽行为的,也建立了这种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