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号发布的法释200033号),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调查,导致受害人因无法获救而死亡的情况。
因此,它不适用于缓刑。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和无助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者的交通违规造成的,肇事者有法律义务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事故发生后逃逸,不履行法律义务,实际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事故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