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和强迫交易罪在行为方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严格的区别:
1.不同的对象。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对象是简单的对象,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是不同的。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可以对受害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勒索罪只能使用威胁。威胁方法,如果行为人面对受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勒索罪的范围,其中之一。其次,犯罪行为人通常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而勒索犯罪行为人完全免费占有受害人的财产。
3.不同的主观方面。强迫交易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谋取非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
4.不同的主体。强迫交易罪可以由自然人和单位构成,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欺诈和勒索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两者侵犯的对象相同,故意内容的主观方面也相同,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可以看出两种犯罪的结构非常相似,两者的区别在于勒索,行为人主要是因为恐惧和被迫交付财产,在欺诈中,行为人主要是因为误解和自愿交付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