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对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工作延误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期间的食品补贴、营养费用、鉴定费用、残疾补偿、残疾辅助设备费用、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1.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用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的实际金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手术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起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用医疗费用等具体损失差额赔偿的原则,实际费用为赔偿金额。对后续治疗费用采用定型补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用是指治疗后体征固定,残留功能障碍确实需要再次治疗的费用,或者伤害尚未恢复,需要二次治疗的费用。定型补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社会适当性和社会公平性确定固定标准的损害赔偿原则。
2.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在受伤至完全治愈期间(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者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工作损失费用根据受害人的工作延误时间和接收情况确定。工作延误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残疾而继续工作延误,工作延误时间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费用和工作延误损失的,按差额进行实际赔偿。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而无法照顾自己,需要他人帮助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确定。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工作延误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护理人员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和自理能力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我照顾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20年。受害人残疾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情况来确定。
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护理期限超过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并要求法院继续支付护理费,如果确实需要继续护理,法院应命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5110年的护理费用。受害人的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的,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护理费的,是否应当退还额外的护理费?我们认为,由于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受害人根据法院判决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护理费,受害人继承人不承担返还义务,赔偿义务人不得要求返还。
4.交通补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医疗或转院治疗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用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用一般按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车费标准支付。交通工具主要是普通公共汽车。在特殊情况下,你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受害人应当解释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用以正式账单为依据;相关凭证应与医疗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款项。
5.住院伙食补贴补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贴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或死亡期间补贴伙食所需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食品补贴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食品补贴标准确定。受害人确实需要到其他地方进行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同人员的实际住宿和食品费用,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住院食品补贴,补贴为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赔偿费。
6.营养补偿标准。
营养成本是指人体在受损后的新陈代谢变化,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身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物中获得营养成本。《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成本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很多种,并不是说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所有的赔偿项目都会得到赔偿。根据受害人的情况支付,如情节未达到残疾费用,则不需要支付残疾赔偿,但可以要求赔偿工作延误或护理费用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