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及其亲属是否也可以在民事赔偿后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答复》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竞争时,伤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并向司机索赔,即双重赔偿。但很多时候,医疗费用不得重复赔偿。

在上下班途中,因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和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赔偿责任。从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来看,两者的要求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的调整,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因此,工伤人员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根据道路事故处理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鉴于此,当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竞争时,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两者选择赔偿原则或差异互补原则,工伤人员可以得到双重赔偿,这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伤人员的合法利益。

相关法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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