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交通事故报赔: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妥善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道路事故还应报交通部门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到树木或墙壁)由安全委员会出具。
第二步交通事故验证:
1.保险公司收到报告后,将派人到现场调查或到交通部门了解事故情况,确定车辆损坏,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车主要求自行维修的,应当办理自行维修手续。如果维修费用超过固定损失费用,车主将自行支付超过部分费用。
2.第三方责任的索赔也应由保险公司依法确定,并根据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保险人与第三方私下约定的赔偿金额。
第三步赔偿规定:全部损失。
1.保险车辆全部损失后,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当时事故的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车辆全全损坏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当时发生事故的实际价值,照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第四步交通事故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保险金额达到保险实际价值,部分损失按实际维修费用赔偿;保险车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实际价值,部分损失按保险金额与保险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等于保险金额,车辆损失保险责任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内,无论损失或费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仍有效。
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协商作价,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五步交通事故赔偿时间。
车辆修理或者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保险人应当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维修清单等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当交通事故给其他公民造成人员伤亡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有异议的,也可以在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十天内提出审查申请。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因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发生争议后,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