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证据并提出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足够推翻原判决、裁决的新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为伪造;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审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不调查收集;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应当依法回避的,不予回避;
(八)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而未参与诉讼的;
(九)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遗漏或者超过诉讼请求的;
(十二)根据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件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在审理此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虚假判决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