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赔偿具体如下:

1.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2.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因医疗费用和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食品补贴费用。必要的营养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增加生活所需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设备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和康复护理费用。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后续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保险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和第三方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方保险),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侵权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详细介绍了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后死亡将不可避免地涉及赔偿问题,赔偿通常由保险公司预付,但这部分只能在原合同约定的限额内,不超过部分由公司全部支付给受害人及其家属,超过需要全部负责当事人。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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