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单位应当劝阻、调解。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