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共同意图外。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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