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子女;
2.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4.30岁以上;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岁以上。
民政局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程序如下:
国内公民收养子女,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养子女登记办法》执行。根据收养对象的不同,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子女等,提交的证明材料也有所不同。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