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期间个人财产归所有人;

(2)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按以下原则分割:

1.可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2.不应分割的财产,应当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割财产的一方应当按照其相应财产的份额折赔偿另一方。

3.对于当年无收入的养殖业和种植业,从有利于生产经营管理发展的角度来看,合理分割或折扣属于一方,另一方应获得份额。

4.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电力批准,双方享有合伙投资份额的权利。承担义务,或。承担义务,或者根据经营情况折价格折扣给对方,经营者应当赔偿对方的份额。

5.共同债权分享一半,共同债务偿还一半,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平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