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期间个人财产归所有人;
(2)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按以下原则分割:
1.可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2.不应分割的财产,应当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割财产的一方应当按照其相应财产的份额折赔偿另一方。
3.对于当年无收入的养殖业和种植业,从有利于生产经营管理发展的角度来看,合理分割或折扣属于一方,另一方应获得份额。
4.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电力批准,双方享有合伙投资份额的权利。承担义务,或。承担义务,或者根据经营情况折价格折扣给对方,经营者应当赔偿对方的份额。
5.共同债权分享一半,共同债务偿还一半,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平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