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对嫁妆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规定,嫁妆行为首先应确定为赠与行为;其次,赠与的物品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赠与或女方的个人赠与。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全部归还,应结合嫁妆的赠与时间进行具体判断。婚前陪同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母亲家庭对女方个人的婚前赠与,是女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婚后陪同嫁妆登记后,女方母亲家庭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对嫁妆有特别协议,则应根据协议确定财产的所有权。
女人的嫁妆和男人的订婚礼物越来越有价值,但现行法律对嫁妆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规定。一旦夫妻关系不和谐,离婚很容易引起争议。建议夫妻及时就嫁妆所有权达成明确协议,最好列出明细清单共同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