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一方实施了隐藏、转让、出售、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试图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但在离婚过程中,另一方或者法院可能不知道各种原因,离婚后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离婚后,即离婚案件已审理结束,人民法院财产分割调解,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