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减少或者不分割隐藏、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发现对方在离婚诉讼中隐藏、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旦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减少或减少。
(2)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向法院申请共同财产保全的,法院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同时扣押共同财产,扣押或者财产已清点并责令保管,另一方仍实施隐藏、转让、出售、损坏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重程度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转让共同财产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