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双方成为夫妻组成家庭时,夫妻一方有权代表家庭处理某些事务。但是,该权利的适用范围不能无限扩大,仅适用于日常生活需要。超出这一范围,将损害另一方或家庭的共同利益。一方擅自处置家庭财产的行为是对家庭重大财产的处罚。未经另一方同意,原则上无效合同。
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秩序,除非第三人和一方恶意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和产权登记程序(不需要登记程序除外)销售行为受法律保护。另一方不得以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与善意的第三方作斗争。夫妻一方因另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而损失的,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