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视、联系、会面、沟通和与未成年子女短期生活在一起。法律只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权,但对探视权和行使没有详细规定。
在实践中,探视权一般需要男女协商,包括探视时间、地点、谁负责接送等,如双方协商不一致,需要向法院起诉,法官一般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如双方的工作性质、家庭长辈是否能照顾、双方的生活环境等因素,给出具体的探视方式。但即使法院判决,由于探视权是个人属性的权利,如果一方不履行,仍难以实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