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结婚的,可以撤销婚姻,被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是,被胁迫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至终无效。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