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立法考虑到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密关系,但将父母视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只能是他们的父母。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并不少见,未成年人的父母失去监护能力也很常见。父母的监护权被撤销后,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将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弟姐妹;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如父母的亲友),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据,特别是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监护人的问题、监护人的遗憾、监护人的教育和指导、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意愿。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