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转让下当事人的责任,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不当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后果。监护责任和监护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既相互关联又不同。所谓的监护责任,又称监护义务或监护事务,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个人或财产的义务。所谓的监护责任是指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权转让的当事人包括监护人、被监护人、受托人和其他依法取得临时监护权的人。不同的当事人在不同的监护关系中承担不同的责任,分别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