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拒绝执行有关赡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协助执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拒绝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是指拒绝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有关个人和单位,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强制执行子女的个人、探望行为。
因此,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拒绝执行的一方可以被法院拘留、罚款等。事实上,离婚后不与孩子生活的父母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是父母的权利,也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样重要。夫妻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很大,夫妻不让对方因为自己的私利行使探望权,这确实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