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子女。因此,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权。这也是一种基于夫妻离婚的父母的身份权。这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

2.《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探视权的行使得到了可靠的法律程序的保证。解决了未修改探视权行使的无法保证程序的空白,为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父母双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另一方权利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侵犯了其权利,另一方就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3.《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望;暂停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在履行有效判决的过程中。在裁定或者调解过程中,要求暂停行使探视权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双方意见后,认为需要暂停行使探视权的,依法作出裁定。暂停探视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视权的行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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