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了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金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加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以下标准仅供参考:
1.符合再生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明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发生育证明。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两倍征收。
3.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不足的,按上一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两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非法多生一个孩子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两到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一个孩子的,按较高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不能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非法生育子女后未及时报告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三年以上未主动报告或者报告核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村民委员会的土地纳入征地规划后,非法多生育的,按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非法生育前后藏匿、转让财产的,按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拒不终止妊娠导致非法生育的,按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与配偶以外的人重婚或生育的,按六至八倍征收;
(7)如果非法多生一个孩子有其他严重情况,则应在两到六倍的标准内酌情确定征收倍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非法生育子女或者非法收养子女后,继续非法生育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按照非法生育子女的征收标准增加三倍。在不同的情况下,社会抚养费按照不同的征收标准支付。一般来说,社会抚养费的金额将根据父母去年平均收入的倍数支付,但如果收入不能计算,则可以根据该地区的人均年收入计算。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