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因此,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权。这也是一种基于夫妻离婚的父母的身份权。这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被消除。离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无论是由父母直接抚养的。因此,离婚后,对于不直接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来说,他们只是改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而不是解除父母解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律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也有探望子女的法律权利,不能因离婚而消除。离婚的父母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子女,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理,这与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不一致。
《民法典》增加了探视权的规定。一方面,它进一步细化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使父母承担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更加具体,这不仅反映了父母对子女物质利益的帮助,也反映了父母对子女的精神关怀和培养。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拒绝探视的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强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的法律责任,使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与探视权的权利平等,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