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父母有能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1)原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金额;
(3)应增加其他合法理由。其他合法理由,如支付方的收入显著增加。换句话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原确定的儿童抚养费的前提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如价格上涨、生活、学习成本增加、儿童疾病或意外伤害、父母经济能力的变化等,可能会导致儿童实际成本的增加。此时,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儿童抚养费,可以根据上述情况来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