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子女监护权的所有权是基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原则。如果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则应改变子女的监护关系。因此,离婚后,子女监护关系可以改变,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离婚后,如果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当子女有识别能力时,主动与另一方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但处理原离婚案件中不存在的子女抚养的新情况,应单独起诉。

2.有法律原因的,应当支持关系的变更。具体的法律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孩子;(2)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儿童,或与儿童生活对儿童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3)10岁以上未成年儿童愿意与另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合法理由需要改变的。

3.允许协议改变抚养关系。

4.未经授权不得改变抚养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往往擅自改变子女抚养关系,但原因不同。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法通知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履行抚养责任或者虐待。为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另一方欺骗或者抢劫子女的,法律不允许。应当依法通知其起诉,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改变子女抚养关系。

(2)如果孩子擅自变更,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一方抚养的孩子因各种原因躲在另一方家中,如歧视、虐待等,并明确表示不愿与抚养人生活在一起的,其法定代理人应当代表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改变子女抚养关系。

(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当说服教育把孩子送回去。说服教育仍不送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对象不是孩子,而是抢劫或欺骗孩子的当事人。

离婚后改变子女监护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改变监护权。此时,改变监护权的方式分为协议和诉讼。事实上,如果你能就改变监护权达成协议,那自然是最好的。否则,我们只能依法向法院起诉,并通过诉讼进行改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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