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子女。行使探望权的方式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望权;暂停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确立了当事人协议和法院判决,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访问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访问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以在法庭外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当记录在离婚调解书中。双方达成协议的原因是双方对自己和孩子的实际生活状况有更深入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会脱离实际情况,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夫妻不能直接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子女探望。没有监护权的父母探望子女,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法院将停止探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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