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儿童的实际需要;
第二,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第三,父母双方的支付能力(收入和财产)。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双方可以按照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的。根据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的具体金额原则为800~2000元/月。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高收入。按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低收入。按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范围的,其他财产较多的,不得按上述比例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财产不多或者无财产的,不得按上述比例低于上述范围判决,证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那些没有收入的人。子女抚养费可以用其财产折扣。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义务,应当保证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子女病重、出国留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