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城乡居民和流动人口。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市、区)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业(林场)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民政、税务部门实施。第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社会抚养费。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或者委托的征收机关发现公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作出征收决定:(1)征收机关或者委托的征收机关依法立案;(2)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通知法律权利和义务。调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制作记录,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3)在做出征收决定之前,征收机关或委托的征收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但当事人放弃权利的除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可能影响征收决定的,除非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和《社会抚养费缴纳通知书》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送达男女双方。送达方式由征收机关或者委托征收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5)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征收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第七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由县计划生育部门统一印制,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条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当事人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社会抚养费缴纳通知书》向指定的收款银行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实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或者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申请分期缴纳;(2)征收机关或者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收到当事人的分期付款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付款决定;批准申请的,当事人应当签署《社会抚养费分期付款保证书》,首次付款金额不得低于申请金额的30%,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3)当事人属于老、弱、病、残,不方便到银行缴费,并自愿现场缴费的,征收机关经县级政府行政长批准的,可以收缴,并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上缴财政部门开立的专用账户;(4)征收机关直接收取社会抚养费或者当事人出示银行支付凭证的,征收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部门按照广东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5)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应出示《广东省行政执法证书》或《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证书》;(6)征收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征收机关应当出具《社会抚养费协助执行通知》。协助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协助,并及时通知征收机关有关执行情况。第九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缴纳之日起每月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全部实行收支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各县(市、区)应当建立征收分离、银行征收、财政管理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账户。县(市、区)财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收款银行负责收集、登记、盖章、发放、使用社会抚养费票据。
相关票据存根应按财务票据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收款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二条规定的比例将收款分别转入市、县、镇财政专户,并定期通知当地县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第十一条社会抚养费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本市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具体使用范围参照《计划生育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广东省计划生育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1996]35号)。本市社会抚养费禁止用于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办公费用和其他日常费用。
第十二条市政府统筹社会抚养费5%,县(市、区)政府统筹社会抚养费25%,乡镇政府统筹社会抚养费70%,街道办事处统筹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支持基层人口计划生育的发展。县、镇政府将统筹社会抚养费用于支持同级和基层人口计划生育的发展。社会抚养费由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计入部门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审查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按照一人一卷的要求,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档案,每月定期向市计划生育部门报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缴纳和使用情况。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与收款银行对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进行对账,每季度在同级政府开放平台和村(居民)委员会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严格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
(三)征收机关实施以罚代生、放水养鱼或者下达收缴指标等违法行为的;
(4)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非法使用社会抚养费的。以上是小编为您总结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