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父母、子女、配偶依法承担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赡养费的,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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