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个人经济地位相对较弱的一方,法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判决。相对人性化的帮助使判决的执行不会受到太多的客观阻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双方和儿童的二次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