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夫妻一方收养的子女未反对,与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由双方承担子女抚养费;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夫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总是反对的,离婚后,一方不能承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收养的子女,应当按照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承担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