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鉴定是指残疾程度的鉴定。残疾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残疾、工伤事故残疾、意外伤害残疾、战斗残疾。一般由司法部门(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残疾鉴定机构进行相应的鉴定。具体情况如下:
1.通过司法程序的,由法院组织双方抽取鉴定单位,再到鉴定单位进行。
2.诉讼前道路交通事故残疾鉴定一般由交警部门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受委托后,委托具有残疾鉴定资格的法医中心进行残疾鉴定。鉴定机构不单方面接受受害人自己的鉴定。
3.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残疾鉴定由法院主持,双方共同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法医中心进行残疾鉴定。受委托的法医中心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估》等国家标准,对受害人的残疾进行检查、分析、判断和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