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在工伤事故中死亡,可获得亲属养老金。具体标准如下:
第三十九条职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下列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一次性工死补助金:
(1)丧葬补贴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供养亲属的养老金按员工自身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因工死亡的员工提供的主要生活来源和无工作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经批准的供养亲属的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死亡补贴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后,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本条第一款第)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