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担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
(2)承担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
(3)承担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
(4)承担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
事故责任人三方以上的,按上述分担原则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承担30%至4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承担60%至7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承担80%至9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司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