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造成轻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造成交通事故,不构成犯罪;
(六)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
(七)故意损坏、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堵塞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之一的,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