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警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核实。(1),5日(指定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合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

20日

10日(检验、鉴定应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期10天)

5天(检查,通知当事人在鉴定完成后5天内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40天。(2)对于不需要检查和鉴定的车辆,10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和非机动车的,应当当当场出具凭证,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30天内提供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相关法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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