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肇事者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造成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结束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职业病;
(五)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