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交警部门应当首先确定事故责任。交通强制保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方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额部门,另一方应当根据责任确定情况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和另一方应当赔偿医疗费用、工作延误费用、住院护理费用、住院食品费用、交通费用。残疾鉴定后,根据残疾水平确定残疾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受害人遭受损害后,需要去医疗机构治疗,可能在治疗过程中转移到医院治疗。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是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与受害人的行为有很大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法的理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全责车在修车期间应赔偿对方的交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