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交通事故属于事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损害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即当事人对事故不负责任,但基于公平原则,当事人仍需分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如果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如果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的。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