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机动车未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救援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人身伤亡救援、丧葬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付后,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根据本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肇事逃逸,首先,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本条没有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肇事逃逸,强制保险保险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可以向侵权责任人追偿。强制保险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强制保险赔偿后,可以向侵权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提前支付救援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劫期间发生事故的;(3)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