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肇事逃逸行为,保险公司只支付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不赔偿。
首先,对于强制保险部分,有关法律没有将肇事逃逸纳入保险公司的免责原因,《民法典》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第二,对于商业保险部分,在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仅在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只对扩大逃逸损害的部分负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全部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
1.机动车损失保险由第三方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
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3.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
4.保险事故发生时,指定司机为非指定司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外而增加的;
6.因保险期间多次发生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机动车未知或者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应当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救助。丧葬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付后,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