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普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5000万元以下。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3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50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亿元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