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具有行政争议的全部属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对方因行政活动引起的争议)。与行政争议相比,只增加了由国家审判机关备案的程序。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与国家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解决争议,经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立案处理。因此,原行政争议已转化为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否构成是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是行政诉讼程序的起点。它决定了行政管理对手是否有诉讼权,国家审判机关是否有权审理特定案件。因此,正确理解行政案件的属性,从而判断特定的行政纠纷是否可以立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1)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明确;
(3)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人民法院和被诉人民法院的范围。
显然,这四个基本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和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人进行审查,不接受或者驳回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以确定行政案件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